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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收費”不等于“營利”

2016-12-08 10:26:44  來源:網絡整理


  

  修改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其中關于“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這一新規(guī)可能帶來的影響,有人表示擔憂,還有人甚至認為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會因此一蹶不振。這種擔憂主要基于以下兩個判斷:一是目前我國大部分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是營利性的;二是如果允許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自主選擇,會有一大批民辦學校選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但這樣的判斷其實并不準確。從法律角度看,我國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按照修改之前的《教育法》的規(guī)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是一個基本辦學要求,即便有出資人要求從辦學節(jié)余中取得合理回報,也只占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很小比例,因此目前大部分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帶有營利性質,從法律上看站不住腳。從現(xiàn)實角度看,如果允許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在非營利性學校和營利性學校中進行選擇,考慮到舉辦營利性學校所需付出的成本較高,主動選擇舉辦營利性學校的可能并不多。


  從義務教育的發(fā)展需求看,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仍將有所作為。隨著我國義務教育改革發(fā)展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在“公辦學校保障公平、民辦學校提供選擇”的總體發(fā)展思路下,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地位和作用會愈加突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并沒有否定我國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存在價值及其合法性,相反,它在滿足個性化需求、提供多樣化選擇方面所發(fā)揮的作用越來越得到重視和肯定。與此同時,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通過“收費”辦學充分享有“辦學自主權”,這一權利也不會因其“非營利性”特征而改變或削弱,相反會得到法律更好保護。把“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混同于“不得設立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是明顯誤讀。


  從對民辦學校舉辦者的權益保障看,現(xiàn)有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辦學積極性可以得到有效保護。“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引申出的問題是,現(xiàn)有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舉辦者的投入是否就此一筆勾銷?維護舉辦者權益如何體現(xiàn)?修改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確認了舉辦者在學校終止時對學校剩余財產享有的權益,出資者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和獎勵。各地可以依據(jù)法律,因地制宜制定補償或獎勵的具體辦法。這樣一種法律規(guī)定,既維護了現(xiàn)有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舉辦者的權益,也是對他們辦學積極性的較好保護。


  當然也應當承認,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在一定程度上會受到來自“非營利性”的挑戰(zhàn)。在過去很長一段時期,一些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雖然在“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法律要求下辦學,但實際辦學中卻存在事實上的營利,實際辦學與法律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對于這樣的學校,特別是在新的監(jiān)管措施下,如何嚴格按照新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要求辦學,是一個實實在在的挑戰(zhàn)。


  除此之外,也不排除會有個別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選擇退出,對于這些退出學校的善后工作需要做實做細。對于一些既包括義務教育又包括功課和高中的民辦學校而言,如果“非義務教育部分”選擇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那么學校的整體選擇就會相對簡單。否則的話,可能會涉及學校“義務教育部分”和“非義務教育部分”的拆分,包括財產分割、債務剝離等方面的操作會比較復雜,需要通過管理細則進一步加以明晰。汪明(教育部教育發(fā)展研究中心基礎教育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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